轉知「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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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4日路運綜字第1070117458A號暨本府107年10月9日府工字第1070226604號函辦理。
57371_1_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