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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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