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府113年6月11日「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本府為 交易行為,因未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致遭裁罰」 策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按本法第14條第2項本文、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前述規定按本法第18 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三、 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交易或補助案件,如有受本法規範應公開身分之交易或補助案件時,請務必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30日內,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影本,以便簽取號移交本府政風處辦理公開事宜,各機關、學校亦得自行於機關網站辦理公開事宜;另辦理補助案件時,併請注意補助前之補助公告須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