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惠請貴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 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1、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各機關、學校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2、 有關本府內部受理單位,參照本法第4條第1項第4、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所涉之法規,業於114年7月31日核定上開法規之主管機關(單位):本府警察局、政風處、民政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社會及勞動局、人事處、教育處為受理揭弊內部單位,並請前開機關(單位)酌予指定3人以上之人員為專責受理揭弊人員;另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8款,本府其餘單位均應指派1至3人員為受理揭弊人員,請上開機關(單位)將指定受理揭弊案件之人員資料填列於附件表格(附件1),並於114年8月22日中午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政風處(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zhao428@nantou.gov.tw),俾憑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二) 落實揭弊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 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學校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 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 增修揭弊獎金規範:
本法第18條規定,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由第3條所列法規之主管機關(如附件2),通盤檢視相關給獎基準及發放規定,如與本法規定未符,請儘速修訂並函送法務部備查,俾維護揭弊者申請獎金權益。另檢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獎金給獎範本」供參 (如附件3)。
(五) 執行成效統計作業:
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並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於每年5月20日及11月20日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如附表4)函予本府(政風處)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