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全面禁止電子煙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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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4月24日投衛局藥字第1150013942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其中如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依該法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 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及發布相關新聞,呼籲大眾勿觸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