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學校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兩造當事人,請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稱之為被霸凌人及行為人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1276號函辦理。
二、 依旨揭準則第11條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爰請各校處理類此案件,請依規定分別稱兩造當事人為被霸凌人及行為人。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1276號函辦理。
二、 依旨揭準則第11條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爰請各校處理類此案件,請依規定分別稱兩造當事人為被霸凌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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